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刊憲以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提出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以及將轉讓定價原則納入《稅務條例》(第112章)。
根據該《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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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香港稅務居民的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若其集團每年總收入達68億港元或以上,須提交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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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香港納稅人擬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作為轉讓定價文書的一部分,並設有豁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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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別報告的條文適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而有關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的條文則適用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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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相聯者得自知識產權的收入的課稅和收入或虧損歸因於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設機構將適用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詳細資料,請查閱以下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