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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
額外印花稅

如出現下列情況,須繳額外印花稅:

  • 住宅物業(「物業」)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購入;及
  • 物業於24個月內出售

除從價印花稅外,須就出售物業的所得款項全額按下列比率徵收額外印花稅:

物業持有期

6個月或以下

15%

多於6個月但不超過12個月

10%

多於12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5%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豁免情況:

  • 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物業出售或轉讓或轉名;
  • 由法院判定的物業出售、轉讓或歸屬;
  • 出售離世者的物業;
  • 財務機構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把已承按的物業出售;
  • 出售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 關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物業買賣或轉讓;及
  • 把物業轉售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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