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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
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適用於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購入,並在購入後二十四個月內轉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額外印花稅是按照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價值(取其較高者)和根據賣方不同的物業持有期來計算,該額外印花稅率已於2012年10月27日被修訂為以下三級:

  • 若賣方持有物業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 若賣方持有物業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及
  • 若賣方持有物業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此外,並推出適用於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的15%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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