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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香港转让定价新法规

2018年税务(修订)(6)条例《修订条例》已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刊宪以实施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以及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112)

根据该《修订条例》:

  • 属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若其集团每年总收入达68亿港元或以上,须提交国别报告。

  • 要求香港纳税人拟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作为转让定价文书的一部分,并设有豁免条文。

  • 有关国别报告的条文适用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而有关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条文则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 非居民相联者得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的课税和收入或亏损归因于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设机构将适用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详细资料,请查阅以下2018年税务(修订)(6)条例的原文。

2018 年税务(修订)(6)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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