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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
额外印花税

如出现下列情况,须缴额外印花税:

  • 住宅物业(「物业」)于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购入;及
  • 物业于24个月内出售

除从价印花税外,须就出售物业的所得款项全额按下列比率征收额外印花税:

物业持有期

6个月或以下

15%

多于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10%

多于12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5%

买卖双方须共同及个别承担缴纳「额外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豁免情况:

  • 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物业出售或转让或转名;
  • 由法院判定的物业出售、转让或归属;
  • 出售离世者的物业;
  • 财务机构承按人,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把已承按的物业出售;
  • 出售物业仅关乎破产人的产业或因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由法院清盘的公司的财产;
  • 关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物业买卖或转让;及
  • 把物业转售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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